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第三条第二点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公告对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中最常用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提出了怎样的检验要求。
01 法律法规依据
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4章节中明确了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按限量包装,符合该章规定,除所列的7种情形外(其中没有4.1.1.3 相关包装检测的试验要求),不适用本规则的任何其他规定。
为此,企业以海运方式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如果使用有限数量包装则不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02 有限数量包装规定
危险货物采用有限数量包装直观地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降低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如下图所示:
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再需要显示所装货物的易燃、腐蚀性、氧化性等运输标签、海洋污染物标记、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但需显示下图中的有限数量包件标记。如图: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色,标记的最小尺寸: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2mm;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
包件重量
例如,近期比较常见的酒精喷雾剂,联合国编号1170,适用于III类包装的有限数量是5L。也就是说每个小包装的最大容积不能超过5L。如果小包装是易碎或者易破的,例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则需要放在符合一定要求的中间包装内,再放入外包装。包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20千克。如果内包装不是易碎或者易破的,则无需使用中间包装,包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30千克。
注意!有限数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货物。
03 有限数量包装检验内容
海关对以有限数量方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4章以及《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 4149-2015)等要求进行检验。
04 申报注意事项
1. “包装类别”怎么填?使用有限数量包装的,可以选择“无”。
2. “包装UN标记”怎么填?使用有限数量包装的,可以填写“/”。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