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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海关法》和《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Par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作出的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Part3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六)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八)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九)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十)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十一)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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