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时间:2023-03-01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背景简介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达成的货物贸易领域价值最亮眼的成果,被称为RCEP原产地规则的“扛把子”“香饽饽”,它的魅力到底有多大?有多香?各方消息各有不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首创”“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使产品更容易获得原产资格”等等这些说法是真的吗?

今天,我们首先来了解下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的有关概况。

【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1.Q:在中国或者其他RCEP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能够自动获得RCEP优惠协定税率资格,是真的吗?

A:是假的!

在中国或者其他RCEP成员国生产产品,并不能自动获得享受RCEP协定税率资格,还应按照RCEP相关原产地规则进行判定,并获得符合规定的RCEP原产地证明才可以享受RCEP优惠协定税率。

ps:

有部分产品往往会因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而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无法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此时可以综合运用原产地累积、微小含量等原产地规则使产品更容易满足原产地规则。

2.Q:有部分产品往往会因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而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无法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此时可以综合运用原产地累积、微小含量等原产地规则使产品更容易满足原产地规则。

A:是真的!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协定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原料或零部件),可以将该部分原产材料的价值视为生产国自己的原材料而非进口成分的价值,予以累加、累积至最终产品价值中。

3.Q: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拥有“独门秘诀”,使得原本不会被认定为原产的货物更容易获得RCEP原产资格,是真的吗?

A:是真的!

通过利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协定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价值可以视同为生产国自己的原材料价值,从而可以使产品更容易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更容易达到关税减让的门槛条件。

比如某中国企业生产的路由器(HS 8517.62)(FOB价230美元/个),所使用的原料如下表所示:

路由器(HS 8517.62)的RCEP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或子目改变”。当使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RVC)判定成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时:

●不使用累积规则,除中国原产材料外,其余都视为进口成分,按倒扣法计算:RVC=(230-56-60-2-1-2-19)/230×100%≈39%<40%,不符合RVC标准。

●使用累积规则,菲律宾原产的集成电路、日本原产的电感器和电容器、泰国原产的三极管、韩国原产的滤波器都可视为中国原产,路由器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可判定原产于中国。按倒扣法计算:RVC=(230-56)/230×100%≈76%>40%,符合RVC标准。

4.Q: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是首创,是真的?

A:是假的!

累积规则并非RCEP首创。目前累积规则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欧共体与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摩洛哥、叙利亚、突尼斯、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等自由贸易协定。而我国已生效实施的其他自贸协定也都规定了累积规则。

5.Q:相比其他自贸协定,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应用覆盖面更广,是真的吗?

A:是真的!

与我国已生效实施的双边自贸协定相比,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1.应用范围更大。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而RCEP拥有缔约方更多,允许在15个缔约方范围内累积原产材料,累积范围更广,累积效应更明显。

2.拓展性更强。RCEP累积条款规定,协定生效后各方还将就该条款进行审议,可能将累积的范围从仅限于原产材料,扩大至缔约方对材料的所有加工,包含未取得原产资格的中间材料中缔约方所贡献的成分,从而进一步拓展累积规则应用范围。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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