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3-02-28 阅读:14 评论:0 作者:admin

目录

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何区别

租赁合同的签订

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

  1、非信贷型分期付款购买?纯属买卖行为。

  2、信贷型的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仍在于所有权的转让与否。

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两者标的物不同。

  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3、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不同。

  4、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何区别

  两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实践中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传统租赁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1、租赁期不满六个月的,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较小,租金较低,租期也较短,证据易于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2、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往往租赁物价值较大,租金较高,租期也较长,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所以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

  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8、租金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

  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0、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还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资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本身并没有什么兴趣,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另外在税收监管体制中,也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11、租赁期限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没有特别的限制。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归纳、整理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10个主要区别。希望通过对这10个区别理解,您对融资租赁合同能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实务当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处理起来还是很麻烦的。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不那么泾渭分明,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通过基本原理并结合实践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

租赁合同的签订

  1、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签订的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3、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1)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2)无效租赁合同的认定依据

当事人不合格; 合同内容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4、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可撤销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程序

  1)租赁项目决策。

  2)项目委托与审查。

  3)签订购货合同。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4)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 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 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

收费标准要注意; 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安装、调试、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咨询选择签约对象; 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币比三种; 装运、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 应规定索赔条款; 应规定仲裁条款; 应有补充条款。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的条款;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条款; 对第三者的责任条款; 转租赁条款; 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危险负担负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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