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
二、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员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4.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5.属代理使用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申请单位须提供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合同,并须附有双方单位地址及联系人和电话;
6.属代理宾馆、饭店进口配餐用动植物产品的申请单位须提供宾馆、饭店进口委托书,并附有委托单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三、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具体工作流程
《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由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负责,其中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检科负责审核,植物及植物产品由植检科负责审核,经处长签批后,打印并发放。
办理《检疫许可证》程序,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周一至周五均可接受《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的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和要求
1.申请单位必须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按要求(见申请表背面)认真、如实、详细和清晰填写《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用原件),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在申请表右上角签字盖章栏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时须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以确保电脑资料备案的准确性。
2.申请单位可向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领取《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3.如属再次申请的,申请单位必须将上次签发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交回我处后方可办理新的许可证。
4.申请进口需隔离检疫的动物时,申请单位应先向所在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办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由该局加签考核意见后,在北京局办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再凭此证到国家局办理《检疫许可证》。
5.属国家局特许审批范围的进境物,如工业用土、栽培介质等,申请单位填好《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后,送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检疫许可证》办证室办理初审意见后,再由申请单位直接报送国家局办理。
办理工业用土特许审批初审意见时,必须提供拟进工业用土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及是否经高温处理等证明。办理栽培介质特许审批初审意见时,必须提供产地、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6.国家局动植物监管司《检疫许可证》办证室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329房,邮编:100020,
7.取得《检疫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办理:
1)更改产地;
2)更改输出国家或地区;
3)更改入境口岸、时间;
4)更改进境物种类(或品种)、数量、用途;
5)更改加工或使用单位;
6)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8.产地(输出)国家或地区如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国家局或农业部公告或通知为准)时,已领取的有关检疫物的《检疫许可证》将自动作废。
9.本系统工作人员不能代申请单位申办《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