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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 (一)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空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船舶目的在于从事经营获取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其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无此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