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电子化

时间:2023-02-28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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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单电子化

提单电子化的法律发展情况

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

什么是提单电子化

  提单电子化是一个经常会碰到的与电子提单有着密切联系的术语。所谓提单的电子化,有时又称作“提单的无纸化”、“提单的非物质化” 或“提单的电子传输”等,其含义应该是指传统纸面提单上所载列的信息改由电子化的方法进行生成、发布、传送或记录。

提单电子化的法律发展情况

  目前提单电子化的典型做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1990年的CMI电子提单规则和1999年的Bolero电子提单机制。各类电子商务立法是提单电子化的一般法律基础,此外,一些专门针对提单电子化的立法更是为电子提单的实施与运用提供了法律保证。

  1. SeaDocs项目1986年SeaDocs登记有限公司在美国首先开发了一项名为SeaDocs的方案,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统中,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后的货权转让都由SeaDocs公司以电子通讯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单的保管人和提单转让的登记人,它最终会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的提单受让人。遗憾的是,由于SeaDocs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害等多种问题, 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SeaDocs方案的意义在于它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提单转让的方法,此第三方以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出现。SeaDocs方案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2. CMI1990 年电子提单规则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CMI规则的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于运输协议中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规则就书面和签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即密码的持有人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但规则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上仍不够完善,且使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因此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3.《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92年英国对《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修订,并对电讯时代的到来作了预见性的规定。依据该法的一项开放条款,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案件中使用EDI系统的情况。英国率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EDI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范围,为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提供了可参考的立法例。

  4.《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是将电子提单应用于实践的新尝试。为了适应EDI系统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海上运输中不断发展的新趋势,该法案提出了若干项“电子和电脑化海运单据”条款,这些条款对“数据电文”等进行了定义。

  具体地说,该法第6款规定:(1)伴随着必要的变化,本法在有关以数据电文形式的海运单据的适用上等同于有关书面海运单据的适用;(2)伴随着必要的变化,本法在适用于有关海运单据的以数据电文方式的交流时,等同于适用于海运单据的以其他方式的交流。 5. Bolero电子提单机制电子提单的最新尝试是名为Bolero的试用性方案。该方案试图在由船运公司、银行和电讯公司所组成的商业链条中采用联机电脑化的登记来代替纸运输单据。

  Bolero欲求解决当可转让的书面纸单据转化为电子形式时所面临的特殊的法律问题。为了彻底解决电子单证转让的难题,它建立了一个名为“登记处”的EDI服务中心,在中心登记处的“货运记录”中存有货运单据的详细内容。Bolero的服务正是基于EDI讯息在“登记处”和用户之间的交换来完成的。所谓用户通常是指承运人、托运人、货运转运商和银行,用户通过计算机工作站从中心登记处发出和接受讯息或用户间直接交换讯息。以一宗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为例,Bolero承运人向Bolero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内容为确定承运人收取货物以及提单通常所载内容。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在权利登记中心托运人被记录为“单据”持有人。如果托运人希望将报文所包含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他必须将同是Bolero用户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Bolero格式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在接到此报文后发出以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为内容的报文。这样就完成了电子提单的签发和转让。

  在Bolero中有强大的安全控制系统和保证电子讯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电子签名手段确定了讯息的发出者和防止了讯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更改。

  但是享受Bolero服务的高额成本费用使得Bolero不得不面对如何去扩展业务、吸收会员的问题,这给Bolero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

  信息技术风险的障碍、法律障碍、心理障碍、信息化建设不同步等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之间在本质上是相互融合与渗透的。信息技术障碍的解决有待于法律予以弥补,法律障碍的解决必须依靠技术障碍的解决的支持;而心理障碍的形成有部分因素是技术障碍和法律障碍的未决。

  (一)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技术障碍

  电子提单特有的电子数据传递方式在彰显其较之传统书面提单的优越性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同于传统提单的特殊的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其他电子商务领域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1. 电子交易壁垒有待于进一步清除提单电子化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其运作也离不开电子交易环境特别是EDI三大要件(即计算机应用、通讯网络以及数据标准化)的健全与完善。但电子交易环境的完善中还是壁垒重重。在航运业所涉及的贸易、金融、保险、海关、港口等领域里,在信息化的当今时代里,全球各国计算机以及国际互联网的应用可以说已相当普遍。因此,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记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并不能成为太大的障碍。但如今电子贸易所遇到的壁垒恰恰主要是相互竞争的、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

  尤其如今已经实践过的电子提单三种运作模式(SeaDocs项目、CMI模式和Bolero模式)都是封闭型的机制,只对用户开放。这种封闭性的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但却不利于建立统一的世界电子交易环境,也不利于形成全球统一的电子提单法律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另外,由于EDI标准的全球不统一以及技术标准的快速发展性和多样化特征,使得在不同国家之间乃至一个国家的各个相关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建立标准统一的EDI平台绝非易事。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与同步操作,这也是进行提单电子化的障碍。

  2. 效率与费用的问题电子提单以EDI技术为基础,将商业文件标准化,进而实现文件的自动处理与瞬间传递,克服了传统提单以邮寄方式传递以及各个环节均需人工处理而使其流转速度降低的弊病,进而实现交易程序的快速与高效化。但我们从现实情况来看,至今日以前的有关电子提单的项目实施起来似乎远不简单快捷,相反,其往往要求复杂的技术设施和操作程序,另外其开发与运作费用也相当昂贵。如在CMI电子提单或Bolero.net电子提单机制下,电子提单的流通过程中提单的每一次转让均需要承运人或登记中心的介入,而在传统提单的流转中并不需要承运人或登记中心介入,这显然使得流通程序复杂化了,同时也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及相关费用,显然承运人是不乐意承担该责任与费用的。学者向在胜在其著作《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总结SeaDocs项目失败的原因时提到:"提单在登记过程中相关操作的保险费用过高,这在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没能得到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有学者指曾指出,即使拥有非常优秀的质量控制系统,如果在每一万次的交易中出现一次失误,那么起所导致的损失也将达两千万美元或更多。"

  (二)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最大、最根本的障碍就是法律障碍,其实质是缺乏有效的专门性的法律制度框架,来调整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的调整,民事主体只能以合同的方式事先约定电子提单的适用规则,来约束他们之间的电子提单法律关系。因此,当我们仔细考查SeaDocs项目、CMI《电子提单规则》和Bolero.net电子提单机制后,就可以发现它们能够得以有效的施行的前提是它们均已对电子提单运作所必须的基本概念体系作了详细但复杂的规定。而且它们均是合同性私法机制,其在性质上完全是自愿性的。当事人必须事先约定使用电子提单,并受该三种机制的运作规则的调整,这样才能受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性的国内法规甚或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调整电子提单法律关系很是必要。

  对推动提单电子化的实施形成障碍的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主要包括提单电子化对书面形式要求、签名要求以及原件要求;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即电子提单能否实现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问题,也即电子提单能否实现传统纸面提单的流通性;电子提单转换为纸面提单的问题;在电子提单下密码的安全性及信急的确认问题。其一是在密码的安全性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其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如何确定。其二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或者至少在一个广泛的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信息认证机构来处理电子提单信息的确认问题;电子提单在电子环境下如何实现国际贸易中提单能够实现质押功能的问题;电子提单的冲突法问题,其一是电子提单在交易中的法律冲突,包括传统技术特定立法与新型技术中立立法之间的冲突②、新型技术中立立法彼此之间的冲突和各国证据立法之间的冲突。其二是电子提单的管辖权问题。其三是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这些都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经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障碍

  所谓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障碍,是指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不同步,致使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不能顺畅地在各国当事人之间流通、转让而形成的障碍。此种障碍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表现尤甚。从地域上说,在一些亚非拉国家,尤其是中非、南非的部分国家,由于经济欠发达,资金不足,电力资源、电信人才以及交通与基础通信设施的匮乏,政治局面不稳定等原因,信息化建设还相当落后。另外,在电子提单流通的过程中,它所涉及的民商事主体除包括出口商、承运人、进口商、货运代理公司、保险机构、银行、港口公司、理货公司,还涉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当局、税务机关等国家行政机构。因此,电子提单不仅在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而且还要在民事主体与政府机构之间流转。但一国之内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政府机构与民事主体之间信息化建设有时并不同步,这就影响电子提单的顺利流通,对提单电子化形成了障碍。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要加速推动提单电子化的进程,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因此信息技术落后的国家必须向航运领域提供足够的资金、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机构的信息技术服务水平,以便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电子提单流通服务;同时加快提单电子化相关的信息技术在企业的宣传与推广力度,争取信息化建设在政府机构与民间企业之间同步进行;企业也要积极的加快企业的商业向信息化运作迈进。

  (四)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心理障碍

  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心理障碍是多方面的因素在人们心中作用的结果,也即人们对提单电子化实践所持有的不信任以及排斥以及对原有传统纸质提单的依赖所形成的一种态度。这些因素包括既有习惯的作用,以及前述的技术与法律障碍的作用等等。 从心理学上来说,人们对于一个"闯入"其"势力范围"的新生事物,除了怀有好奇的心态之外,总有一种排斥与不信任的心态在作怪。这种阻碍着新生事物的发展,但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新生事物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必须克服的。运转了长达几百年的传统纸面提单制度,早已让海运业界的人们形成了在大量的纸质文件中工作的习惯性做法,这种习惯可以说"深入骨髓"。因此,要让人们完全抛弃既有的习惯性做法,去接受一种完全无法掌控的、在虚拟的电子环境下运作且远没有具有实体形状的书面文件感到亲切的电子提单的运作模式,这对人们来说是一件令人苦恼的事情。这可以说是一种惰性使然。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一旦丢弃原有的习惯性做法而采用电子提单的运作机制,则势必会引起企业大量的人员更替或者培训,以及相关设备的引进、更新与维护,进而占用大量的资金,花费巨大的费用,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更何况,如今的电子提单的运作模式尚不算成熟,面临着诸多障碍,尤其是法律障碍。这些都是横在人们面前的坎,正如产下新生儿必须经历分娩的痛楚一样,这也是提单电子化所必须经历的痛苦心路历程,必须迈过的坎。因此,提单电子化进程的推动必须经历一个广泛而大力的宣传与推广的阶段,同时还必须不断地铲除各种障碍,才能克服人们对提单电子化的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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