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审核单证由于以L/C结算的单证审核至今仍无全球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作为具有重大影响的L/C结算惯例,UCP 500已成为规范和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最重要准则与方法。
由于其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和做法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UCP 500事实上已成为各国银行处理L/C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方法。因此,了解UCP500的详尽规定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UCP 500中对有关L/C结算的合格单据的要求,主要在其D节第20条至38条中作了直接规定。在L/C没有作相反规定时,银行通常首先严格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比如,在出运的有关货物品种较多但属性相同时,像出口沙发、椅子等各种家具,发票和装箱单上必须严格按照L/C规定的名称来制单,但提单上却可以不必逐项列出,只给出货物的总称“家具”即可,这样处理不算是单证不符。
按照L/C所规定的条件或条款判断单证不符
虽然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但L/C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独立于合同之外成为有效约束各有关当事人的契约性文件。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完全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或条款,逐字、逐句、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由于UCP 500在性质上属于惯例,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开证行在证内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时,UCP 500才对有关当事人发生效用。当然,由于UCP500的重大影响,各国法院在L/C诉讼实务中经常引用其中的条款和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和渊源。但这已是发生纠纷后UCP 500作为法律渊源发生效力的问题了。
因此当信用证的规定与UCP500有抵触时,L/C的规定优于UCP500的原则或条款。此时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就是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其具体表现一般体现为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准则。
所谓表面一致性准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时,为了使有关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即便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要显示具体货名,收益人在制单时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出来,然后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所谓内容相符性准则,是指受益人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但遵循这一准则时,受益人在实务中通常必须确保这种改变与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习惯做法不会产生冲突,否则也容易成为单证不符的把柄和籍口。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判断单证不符
由于在受益人表示接受以后,L/C独立于合同之外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由于L/C结算只管单证不管货物;由于“单证相符”主要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L/C的规定完全相符,即便像UCP 500这样具有全球影响的国际惯例,在当事人的意思与其相左时也难以产生事前的规范作用。因此,与L/C结算有关的银行,特别是开证行、付款行和保兑行等,它们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和习惯做法当然对判断单证不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由于L/C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银行有权对单证等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与此同时处理过程自然也体现了相关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因此受益人必须在审核、缮制单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准备打包融资或议付货款时,受益人审核单证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管理和习惯做法。
结合上下文内容判断单证不符
L/C是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因此如果受益人审核单证时,在前述方法用尽之后仍有难以处断的问题,不妨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全面思考,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
例如,欧盟某国开来一L/C,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人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当然,在无法改证的情况下,受益人最好还是要听取议付行的意见。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判断单证不符
审核并判断单证不符时,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受益人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进口关税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L/C未作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的买方、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等资料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议付行通常应该及时地向其结算客户传递相关的国际结算惯例。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判断单证不符
单据的商业功能是指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其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如形式发票。审核这类单证时,受益人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为此,受益人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核单证,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而导致单证不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以L/C结算的单证审核至今仍无全球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因此笔者上面罗列的这些准则和方法,各自的名称甚至做法都不完全相同。但尽管如此,其目的和宗旨却只有一个,即为了单证完全相符以顺利结汇。因此,从这个视角来说,国内商业银行主动借鉴并综合选用这些准则和方法,绝非搅乱视听而是有着开阔视野、互促互补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