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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简介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影响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简介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新双方均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主要内容《协定》是中新两国在WTO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即: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合作、管理与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
《协定》的签署是中新两国关系发展历程上一座新的里程碑,为加强中新两国经贸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也为双方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推动中新经贸关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协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发挥各自产业优势,深化产业分工,有助于双方全面推进农牧业、林业、家电、服装等货物贸易领域的合作,并促进教育、旅游、环境、咨询等服务贸易的发展。《协定》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营造了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双方企业和产品可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两国消费者也可以更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的影响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对双边货物贸易的影响根据《协定》规定,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具体降税步骤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协定》生效时起,双方立即取消绝大部分税率不高于5%的产品关税。
(二)对于新西兰绝大部分税率在5%以上但不高于12%的产品及中国绝大部分税率在5%以上但不高于20%的产品,其关税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逐步降低,至2012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
(三)对于新西兰绝大部分税率高于12%的产品,其关税将于2008年10月1日降至12%,而后逐步降低,至2013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对于中国绝大部分税率高于20%的产品,其关税将于2008年10月1日降至20%,而后逐步降低,至2013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
(四)新西兰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逐年降低自中国进口皮衣、毛织物、针织服装、鞋类等产品的关税,并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前取消上述产品的关税。
(五)中国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逐年降低自新西兰进口乳制品、牛羊肉、猕猴桃等产品的关税,并将于2016年1月1日前取消牛羊肉、猕猴桃的关税,于2017年1月1日前取消鲜奶及奶油、黄油、奶酪的关税,于2019年1月1日前取消奶粉关税。
(六)自2009年起,中国将在现有全球羊毛和毛条关税配额总量以外,为自新西兰进口羊毛和毛条专设一定量的羊毛和毛条国别配额,国别配额内享受零关税待遇。具体国别配额量参加《协定》附件四的规定。
除此之外,两国还在《协定》中确立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规则,以确保《协定》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对双边服务贸易的影响根据《协定》规定,中新两国将在WTO基础上向对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
具体而言,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包括开放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数据准备、摄影、复制、污水防治、垃圾处理、公共卫生、空气净化、水土保护、噪声消除、自然风景保护等服务;允许中国服务提供者提供跨境建筑咨询服务;允许在新西兰设立汉语培训机构、开展汉语语言测试、提供中小学课外辅导服务等。
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包括开放项目管理服务,允许新西兰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计算机、环保、体育娱乐服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等。
此外,双方还同意,在环境、建筑、农林、工程、整体工程、计算机、旅游等7个领域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以保障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到不低于第三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对双边投资领域的影响在投资领域,《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要在互利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双边投资及双方在投资相关问题上的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双向投资的规则框架,并为对方投资提供保护,促进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
根据《协定》规定,中新两国将在投资管理、经营、收益或处置等方面给予对方不低于其本国投资享受的待遇,并确保对方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条件下任何第三国得到的待遇。
此外,《协定》还就投资保护、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程序与规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