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之企业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的注意要点

时间:2023-02-27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我国已签署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成员国人口、GDP、贸易总额均占全球约30%,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减让并行实施。企业要如何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呢?下面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之企业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的注意要点

优选进出口关税政策

择优适用优惠协定

每项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将对应不同的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RCEP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逐步降税到零。进出口企业实现降税及零关税的前提是产品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并且按进口缔约方海关要求申报享受相关协定税率。

明确原产地制度规则

各进口企业可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

例子

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 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所需提交原产地证明方面,进口企业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而在RCEP 项下可选择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的主要货物锂镍钴锰氧化物为例,虽然在中韩自贸协定与RCEP 均适用零关税,但RCEP 的原产标准更为灵活,程序上也更为便利,更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活用进出口关税优惠

由于“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允许将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RCEP其他成员国原产材料视为该产品生产国的原产材料,合并计算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根据RCEP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即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提高协定利用率,使得最终产品更加容易达到设定的条件,取得原产资格从而享受优惠关税。

例子

例如:澳大利亚原产的贱金属制品在我国加工成机电产品出口至韩国时,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非原产材料,如果不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则成品无法享受优惠税率。但在RCEP中,同样的原料和生产流程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RCEP原产材料,最终的机电产品符合“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标准,获得 RCEP原产资格,在韩国享受RCEP项下优惠税率。

根据这一规则,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用协定中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来达到所要求的增值标准或生产要求,降低关税门槛,从而增强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可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 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抓住进出口发展机遇

对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潜在新要求

RCEP将为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RCEP成员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开放市场准入、取消影响贸易的壁垒、简化海关程序等,将进一步降低RCEP区域内的贸易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对于区域各国贸易投资增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RCEP的落地,相关国家的海关法规可能会陆续出台或修订,一旦这些规范性文件予以整理并对外公布,外贸企业也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掌握。因此需要外贸企业提前着手,先对海关现有的已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系统性地学习和理解,在合规管理的理论积累上早做准备,并培养一些熟悉海关法规的管理人员,以更好地应对海关管理及执法的变化。

另外,在RCEP的要求下,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归类、审价、原产地等相关海关技术问题,加强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制度的学习,精确了解自身进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确保申报准确性,以便更好地享受RCEP下的关税减让措施及快速通关的政策红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早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使企业在区域外贸竞争中获得更多优势,享受更多的便利措施。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还可及时向当地海关寻求帮助,以合规方式更加高效地处理相关问题。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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