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问题解析

时间:2023-02-26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实施了,新政实施后,对企业关心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和解析。

解析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问题解析

一、关于新公告实施后企业应该如何报关方面

与之前报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有什么不同?

进口危险化学品


2021年129公告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提交的材料相同。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

2020年129公告规定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他要求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相同。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对企业申报要求最主要的变化在哪里?

进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报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出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符合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不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无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

企业符合性声明有什么修改?需要企业提前做好什么准备?

进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附件1内容,《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相比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增加了声明要素,如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种类、企业承诺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附件2内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要素中将“报检”改为了“申报”,其他内容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一致。

企业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关于填报事项及系统使用方面

1、产品本身是非危险化学品,但与危险化学品同一HS编码,需要怎样填报?还需填写危险货物信息等吗?

答:(1)与危险化学品用同一HS编码的非危险化学品应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货物属性栏”选择“非危险化学品”。

(2)如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应如实填写“危险货物信息”栏;

如不属于危险货物,则在“危险货物信息”栏中“非危险货物”栏选择“是”,“危险货物信息”其他栏目无需填写。

2、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是危险货物的,需要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吗?

答: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的货物应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货物属性栏”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或“件装危险化学品”、在“危险货物信息”栏中“非危险货物”栏选择“是”,“危险货物信息”其他栏目无需填写。

3、新公告实施后,在系统填报时勾选危化品属性,但在货物属性栏未显示31/32/33选项,导致申报不通过,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此种情况下,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申报前清理浏览器缓存,清理完毕重新登录即可显示危险化学品31/32/33选项。

三、关于货物包装方面

1、新公告实施后,散装货物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还需要提供吗?

答: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四条(二)规定,出口散装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新公告实施后,海关对货物包装还进行查验吗?有什么新的查验要求?

答:(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规定,海关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3、进口危险化学品需要提供哪些外包装标签资料?和公告实施以前有什么区别?

(1)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三)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需要提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的样本。

(2)2020年129号公告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提供的标签资料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一致。

来源:中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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